(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共享源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配套政策。
(二)编制和实施区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登记等日常地籍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区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权属纠纷。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全区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监督。
(五) 主管全区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和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六) 依法管理全区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报批登记;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推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测、防止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