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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9日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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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临 时 用 地 审 批一、申请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土地使用者详细叙述临时用地的区域位置、用途、权属、地类、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

临 时 用 地 审 批
一、 申请材料
1、 用地单位申请(土地使用者详细叙述临时用地的区域位置、用途、权属、地类、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
2、 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3、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等);
4、 规划部门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 临时用地位置图或平面布置图(在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6、 恢复措施或复垦协议(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使用结束后,将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土地原貌,交换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该措施应当有土地使用者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制定,并有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7、 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的票据。
  8、其他有关材料。
二、 审批程序
1、 建设单位申请;
2、 受理;
3、 组织审查申请材料;
4、 用地现场踏勘;
5、 会审;
6、 拟文;
7、 局领导批准;
8、 发文。
三、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28条;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1、35条;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
第四十条 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
  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城乡规划法》第44条。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 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合同(或协议,下同)的依据及补偿的标准。
  1、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的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辑的法律释义丛书《<土地管理法>释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和省人大法工委编写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28条的规定,“临时用地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临时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着造成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
  2、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辑的法律释义丛书《<土地管理法>释义》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和省人大法工委编写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释义》,“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濮政〔2010〕36号)规定,“本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是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临时占用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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